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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案说法 | 一意孤行,拒不配合隔离,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我就扰乱秩序了,咋滴?”

“凭啥要隔离,我偏要出去!”

新冠病毒阳性病例密接人员甄小花(化名)和李小亮(化名)在隔离点隔离期间,多次吵闹滋事扰乱秩序,甚至试图强行离开隔离点,全然不管不顾他人,只想着追求自己的“自由”。

两个人“油盐不进”一意孤行,无视疫情防控措施,最终被公安机关依法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九日和六日处罚。



法律解读:



《传染病防治法》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公告》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各级地方政府针对新冠肺炎实施乙类管理、甲类防控,并可以采取强制隔离等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五十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新冠病毒阳性病例密接人员在隔离期间吵闹滋事扰乱秩序,试图强行离开隔离点的行为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存在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防疫工作的,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涉嫌妨害公务罪。拒绝执行强制隔离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果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可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律师解析:



综上,甄小花和李小亮的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他们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律师简介

吴多多

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合肥市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安徽省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安徽省妇女权益维护志愿者



大司兄有话说:



集中隔离点是疫情防控的重要屏障,对密接人员实施隔离管控是阻断病毒传播的有效举措,请大家务必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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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合肥市律师协会

编辑:李斌、任芳影

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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